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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8條修正

發布日期 2025-10-01 12:01:00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8條,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42804210A號令修正發布。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但私立學校經依法停辦者,其特殊教育學生由分發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