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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生申訴 Info of Student Appeal

發布日期 2020-02-21 11:29:00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介紹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依據大學法、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學生事務處代表一名、教師代表四名、學生代表三名、專業人士三名。如遇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亦增聘至少二名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該次評議會之委員,並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規定辦理。

當學生認為校方對其受教權益所做出的處分有違法、不當、權益受損時,若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後仍無法解決,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校方的懲處、措施、決議事件不服時,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往下載最新版學生申訴辦法/表單

學生申訴流程:

※ 1 提出申訴:
學生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事件後,如有不服,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逾期不受理。前項規定於特殊情形確實影響學生權益重大者,或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本會釋明理由,請求許可。

※ 2 審議:
本會受理學生申訴案件後二週內召開會議。

※ 3 評議:
於二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兩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 4 教育部訴願: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本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本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本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申訴流程圖下載(中英版)

聯絡方式

諮商與輔導中心 07-3426031 轉分機:2276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版本日期: 2021年 01月 04日 Version: January 4th, 2021